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11 and 18 of "Standards of Minor Breach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ustoms Anti-smuggling Act"
發布於
2025-02-26
截止於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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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 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 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 )「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 聯絡人:陳科員。
(四) 電話:02-25505500 分機2950。
(五) 傳真:02-25508100。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七)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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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怕什麼 看一下
您的意見我們收到了,如果尚有與本案相關之意見,再請您提供。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是否可能發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到仿冒產品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開發是否合理?仿冒產品已經沒收,仍遭罰鍰,我個人感覺有些過度。 是否應該從第三次查獲開始罰鍰,並逐次增加金額。 或是一次性攜帶大量的仿冒產品,則不適用免罰。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進出海關已是個人隨身攜帶,不應跟寄送貨物混為一談,小額已是限定個人注意不要有大額違反商標代理等一票非個人容易分辨的東西了,這是不便民及違反人權的措施,是不是被騙購買,讓弱勢的小老百姓處於擔心被害被騙的環境,要不要搜身看身上有多少東西是假的?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辨識仿冒品,要有高度專業度的,才有能力辨真假,一般民眾無法確實分辨真僞。應該處罰製造者及販售者,不知情的消費者,若處罰 有失公允。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如果是自用品隨身攜帶,你要罰什麼?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這個政策很有疑慮吧!我去百貨公司買,或是去旅行社帶去的購物店買,但萬一人家賣我的是假貨,我以為是真貨,這樣也要被罰錢嗎?而且如果真貨價值三萬塊,那假貨就不應該存在,它還價值五千塊嗎? 是誰來界定包包的真假?是誰來判斷這個包包價值多少錢?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民眾未必有判斷真假的能力,有可能在不知情下購入假貨,而商標、專利、著作權眾多,海關又是否真具有能夠即時分辨的能力?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消費者買到仿品還要被罰? 甚至被移送法辦! 這個政府無法處理賣仿品的日本業者, 處理受害的國人卻很行! 那個官員敢自稱逛街可以100%判斷正品仿品?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人民有辨識真仿的能力嗎?不要為收錢而收錢,海關人員有能力辨識?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常常聽到有人在說什麼知名品牌, 根本不屑一顧! 買東西只看喜不喜歡, 價錢適不適合自己, 那知道啥品牌, 花錢買東西, 還得強迫認識品牌? 到底是那個混蛋認為消費者必須具備辨識品牌能力的? 更何況世界上的品牌比牛毛多, 怎麼可能都認識, 就算認識, 又如何辨其真假?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槍砲、彈藥、毒品 正常人不慎買到的機率極低, 但仿品根本防不勝防, 能相提並論?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我反對本次修法 1.代購店家稱正版,寄山寨來,賣家被騙還要被罰? 2.民眾若有辨識真仿的能力,社會案件詐欺案就不會層出不窮了 3.請關務署洽保智大隊或相關機關單位,針對侵權商品"商家"開刀而非找一般民眾開刀。買東西還要被罰?錯的是賣東西的人!!!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1.寄送貨物若是山寨品要罰合理 2.一般人買時,有能力辨識真假嗎?我買個假畫該罰我嗎? 3.嫌法院太閒嗎?以後這種官司打不完
(一)依照現行規定,報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並無小額免罰規定適用,即一律處以罰鍰。惟情節較重之私運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依現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因貨價未逾新臺幣5,000元而得免罰,輕重有失均衡,爰本次預告修正該條規定,於但書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使私運小額侵權物品均不得免罰(即不論貨價高低,一律處罰),以求衡平。 (二)至於旅客出入國境攜帶非真品之侵權物品者,係另一違犯類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論處,與本次預告修正法規所針對之一般私運行為不同,故而,本次預告並未改變現行旅客違犯之處理做法。
財政部關務署
2025-04-18
民眾提問:借串笑一下,畢竟有的議題竟然不開放留言了。 說個笑話,人民是台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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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第11條、第18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台財關字第1141004959號主 旨: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財政部。二、修正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三、「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三)聯絡人:陳科員。(四)電話:02-25505500分機2950。(五)傳真:02-25508100。(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部 長 莊翠雲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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